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5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秘書長為本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