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府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本府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三、關於本府組織法、處務規程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之法制事項。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五、關於本府各單位辦理有關法令事務之會辦、諮詢或訴訟協助事項。六、關於法令資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項。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