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9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9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