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2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12條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