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本部職掌 第5條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