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 第5條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研…
- 第6條院內文書往來均由主管人簽署。
- 第7條院本部設秘書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國際事務處、智財技轉處、法制處、南院服務處、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 第8條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處理、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二、院士會議、評議會、院務會議與各種重要會議議事及選舉事項。三…
- 第9條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除另有規定外,院本部經管之土地、財產、物品、車輛、宿舍、辦公處所、集會及環境景觀等管理事項。二、…
- 第10條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
- 第11條資訊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本院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二、本院一般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訓練等事項。三、本院網…
- 第12條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際研究生學程及學位學程。二、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事項。三、國際科學組織事務。四、舉辦本院系列…
- 第13條智財技轉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二、本院產學合作相關事項。三、本院研究成…
- 第14條法制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諮詢、整編及救濟事項。二、本院智財法務事項。三、本院利益衝突管理事項。四、…
- 第15條南院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南部院區內公共事務營運、行政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二、南部院區生活服務設施之規劃及服務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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