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三章 院務會議 第26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