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4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4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