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3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3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