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3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23條 中央研究院置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綜合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處理行政工作之一級單位主管,除人事、政風及主計單位主管外,均得由研究員或研究技師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