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
一、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畫,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成立研究所籌備處。
二、院長聘任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並遴聘院內外專家組成學術諮詢委員會。
三、學術諮詢委員會認為研究所籌備處經相當期間籌備,已充分完成設所計畫時,即提請評議會評估通過,報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正式設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