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參考,並應移送有關機關確實處理並具體答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