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7條 國民大會於彈劾案審議完竣後,應即舉行投票,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彈劾案即為通過並由國民大會議長正式宣告。彈劾案議決票應刊印「同意彈劾」、「不同意彈劾」兩欄,由代表以本會製備之圈戳,以無記名方式圈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