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