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