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2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以談話會方式進行憲政論壇,由議長主持,每週兩次以內,每次三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