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程序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