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2條 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前項選舉,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