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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第1條
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第1條
法規:
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條
本規則依
國民
大會組織法
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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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國民大會(以下簡稱本會)採訪時,應配帶本會所製發之採訪證及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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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國民大會(以下簡稱本會)採訪時,應配帶本會所製發之採訪證及攜帶服務單位證件。
第3條
申請採訪本會之新聞媒體,應將所派之記者姓名、性別及聯絡電話等列冊,並附照片一式四張函送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經審核後發給…
第4條
本會集會期間,新聞媒體採訪證件種類及核發對象如下:一、採訪證:以合於下列規定之通訊社、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公司)、網…
第5條
本會採訪證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如有遺失,應即通知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補發,事後尋回原證時,亦須交由本會作廢。
第6條
各電子媒體如需進行現場直播,應事先徵得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之同意,並應於指定地點進行。
第7條
為維護大會會場秩序,媒體記者應於指定地點採訪。大會進行時,不得進入會場。
第8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會採訪時,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第9條
本會未開放採訪之區域,不得採訪。首長辦公區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第10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會相關人員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或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進入本會採訪或註銷其採訪證…
第11條
本規則經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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