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開秘密會議時,除出席之代表及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行退席。前項列席人員,應與會議直接有關者為限。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