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法規: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8條 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出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