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7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一、書面警告。二、口頭道歉。三、書面道歉。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