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被移付懲戒之代表得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