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審查會召集人選舉,由國民大會代表就候選人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