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二章 審查委員會組織 第6條 審查委員會設總召集人七人,每分組各設召集人七人,均依代表協商推薦產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