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二章 審查委員會組織 第4條 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應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其參加人數,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籤決定之。各分組名單經提報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