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總統提名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