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3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3條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副院長。三、大法官。四、考試院院長。五、考試院副院長。六、考試委員。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