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若干人,由秘書處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