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8條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國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國民大會時,即行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