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須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均以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