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選舉議長或副議長之會議主席,由國民大會代表互推一人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