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全體國民大會代表均為議長、副議長之當然候選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