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2條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二、未加圈選者。三、圈選二名以上者。四、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五、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六、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七、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