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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2條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圈選二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五、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六、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七、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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