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

條文數:
5 條
修正日期:
1992-12-29
一、主席團主席三十三人,由國民大會代表就主席團主席候選人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二、主席團主席候選人,應由國民大會代表五人以上推薦,每一代表以推薦一人為限。
三、主席團主席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
四、主席團主席應於每次集會時改選之,連選得連任。
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五、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預備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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