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主席團擔任大會主席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條文數:4 條 修正日期:1992-12-29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一、主席團分成十一組,每組三人,由主席自由認定,輪流主持大會,其順序依抽籤決定,並由各組互推一人擔任大會主席,同組另二位主席襄助之。 二、大會進行中,如遇有須待會商解決之事件時,由大會主席與襄助之主席共同會商解決之。 三、大會主席之座位置於主席台中央,襄助之主席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左側;秘書長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右側,秘書長得指定議事工作人員一人置於秘書長右側協助處理議事業務。 四、本辦法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