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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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2條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第93條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 第94條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 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 第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 第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
- 第99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 第100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 第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第102條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 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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