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91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九章 監察 第91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一每省五人。二每直轄市二人。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四西藏八人。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