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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91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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