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 第36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 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 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第42條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 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
- 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第45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 第46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 第47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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