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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