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69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 第六節 邊疆地區 第169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