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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8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第99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 第100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 第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第102條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 第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第106條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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