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條文數:
6 條
修正日期:
2025-10-22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核發獎勵:
一、申請人應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補助基準)編號○二○一或○二○六核發補助之農民。
二、同意將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本部。
三、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應達耐用年限。
事業之排放源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四條所定規模,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與本部協力辦理前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者,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得依本部核准之內容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第一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機種、獎勵基準及第三款之耐用年限如附件一。
申請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汰舊換新證明文件如附件一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如附件二向本部提出,經審查通過,核發獎勵。
前項申請於新購農業機械設備及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所有人非同一人者,應由新購農業機械設備者提出申請並領取獎勵,另檢附由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所有人同意新購農業機械設備所有人申請並領取獎勵之文件如附件三。
第一項申請應併同補助基準之補助項目提出申請。
前條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申請獎勵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獎勵。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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