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條文數:3 條 修正日期:2021-10-05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2條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二十樓國際會議廳場地及設備提供使用時,應依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基準表(如附表)繳納場地使用規費。 第3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