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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下列財團法人(以下合稱財團法人):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其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財團法人工作報告,應載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其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財團法人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項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格式如附件一;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以外之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格式如附件三;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如附件四。
本會主管之前二項以外之財團法人,得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前條預算書及決算書,依下列規定報送;其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將會計師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送本會: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前款以外之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本會主管之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報送,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應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