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團長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指揮承團長之命規劃、訓練、督導本團音樂專業事宜,副指揮協助之。
本團設下列組、室:一、企劃行銷組。
二、演出活動組。
三、研究推廣組。
四、資料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企劃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之企劃、行銷及文宣。
二、國內、外音樂文化之交流。
三、票務及售票系統相關業務。
四、樂友相關業務。
五、公關事務。
六、其他有關企劃行銷事項。
演出活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項演出活動之執行。
二、團員之進用、訓練及管理。
三、樂譜、樂器及器材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演出活動事項。
研究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音樂推廣與研習活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國內、外音樂文化藝術之保存、展示及研究。
三、音樂園區解說導覽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國內、外音樂傳承、創作及研究平台之建置。
五、專業音樂比賽之舉辦及人才培育。
六、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研究推廣事項。
資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內、外音樂圖文影音資料之蒐集、典藏及研究。
二、圖書與影音資料編目、借閱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維護。
三、活動資料之蒐集及管理。
四、音樂期刊、叢書、電子報與音樂相關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
五、數位影音系統之維護管理。
六、其他有關資料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研考及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團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十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