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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