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